其他事项
(一)管理红河州能源局的机关党务、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
(二)红河州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红河州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能源局。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红河州能源局审定。红河州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云南省能源局核准或审核。红河州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州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红河州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后上报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四)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协调综合运输计划的实施。红河州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公路、水运行业管理,编制专项规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及运营安全管理。
(五)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战略、政策。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工业物流业发展。红河州商务局负责指导和推进商业物流企业发展。
(六)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河州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执行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红河州商务局负责统一受理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申请。外资并购拟建或在建项目企业,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资并购已在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由红河州商务局负责核准。
(七)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口总量计划,红河州商务局在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红河州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有关政策。
(八)将红河机场建设办公室更名为红河州民航办公室。负责红河机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红河机场建成后的日常管理,负责红河机场的前期、建设、管理等事宜。组织研究民航重大课题和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机场安全运营,负责红河州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红河州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保留红河州铁路建设办公室,为红河州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红河州境内铁路的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和建设中的工作协调;负责地方与铁路部门编制铁路营运规划和正常营运工作。
(十)保留红河州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办公室(副处级),为红河州人民政府授权对红河州重大建设项目、国债项目、州及州以上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项目进行稽察,承担对稽察范围内的项目基建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