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及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编制说明,参照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照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龙岩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委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龙岩”中的“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查阅《指南》。
市发改委办公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中重点项目建设、“6·18”、招商项目、招标投标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科(室、办)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主要信息:
0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02、本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0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0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0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6、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内容;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上级有权机关委托本委(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与服务价格;价格监测和价格成本调查信息,价格成本监审的目录。
3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委办公室编制的《龙岩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委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龙岩”上公开本委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本委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本委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龙岩”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市发展改革委单位编码为:ly00102-信息类别代码-年份-流水号组成。
依申请公开
(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内的“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填写并递交《市发改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中国龙岩”网站内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委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委办公室
通信地址:龙岩市龙岩大道一号市发改委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内的“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内的“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本委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