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庐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
(七)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抓好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等工作;
(十二)负责区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历史沿革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前身为合肥市东市区人民检察院,建于1959年9月。
1960年6月城市人民公社化后更名为合肥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共有人员2名。检察长由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院内无科室等机构设置。日常办公和组织活动与公安局在一起。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的审查提出意见,经区委批示后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报批(批捕权统一由市院行使);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直接受理贪污案和违法乱纪案件;对拘留所的工作进行检察。
1963年7月,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撤消。此后,区检察院的工作统一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区检察院的工作一片空白。
1979年7月,组建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配备工作人员12 名。
1979年12 月,合肥市中市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褚有发为检察长。
1980年1月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是年11 月成立区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区院临时设刑事检察组、经济检察组、法纪组、办公室。
1984年3月,区检察院设置刑事检察科、经济科、法纪科、秘书科,工作人员增至19人。
1985年增至30人。1987年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内部制约机构设置三个试点单位之一,将刑事检察科划分为批捕科和起诉科试运行(分别行使批捕权和起诉权)。
1989年9月设立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站。
1990年5月,增设政工科。
1991年1月,区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撤消原经济科。
同年将批捕科、起诉科更名为刑事检察一科和刑事检察二科,秘书科更名为办公室。
1993年7月,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经济罪案举报站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合并办公并改名举报中心)。
1995年10 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
2002年3月,合肥市区划调整,更名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02年区院内设机构由原11个科室变为10个。撤消监察科和行政装备科,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将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审查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
2003年11月,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处、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设在控申科)、检察技术科。
获得荣誉
2005年12月,区院评定四等高级检察官6人,一级检察官8人,二级检察官5人,三级检察官2人。
区院在2000年、2004年连续两届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1999年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
2000年又被授予“两满意”检察院。
2003年全国“优秀青年卫士”称号和第六届“中国优秀检察官”称号。
2004年被评为安徽省“先进检察院”,同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和“全国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检察长魏竹梅先后被评为安徽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第一届“庐州十大女杰”、安徽省“三八红旗手”。
2014年12月,获得“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2020年获得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