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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三)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和气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气象服务。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纪检等工作。

(八)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做好本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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