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50年9月,天津市公安局派四处第三科常驻港区,负责内部保卫工作。翌年4月,三科划归天津区港务局为保卫科,另设消防队和港警队,总编制110人。1952年5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区港务局保卫科升格为保卫处,下设保卫科、检查科、港警队、消防队,总编制146人。管辖市区内小孙庄机床厂、天津搬运公司和驳船修理厂、新港船厂、新河船厂及秦皇岛港务局的公安保卫工作; 1953年、1957年两次缩编,1963年更名为公安处。1966年8月,公安处扩编为交通部北方区海运公安局天津分局,下属保卫股亦扩充为派出所,后更名为天津港公安局;1984年,天津港体制改革,天津港公安局受天津市公安局和交通部公安局双重领导。翌年纳入天津市公安序列,行使分局职权;2001年11月,天津市公安局机构改革,天津港公安局列为天津市公安局第十四处,对外仍以天津港公安局名义行使分局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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