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生态环境规划、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和调查处理;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管理全区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依权限承担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九、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全区接受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全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策部署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
十、依权限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资源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