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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宣传、旅游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清远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和市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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