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成立于2001年7月,是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性组织,会员覆盖山东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等,现有会员单位180多个,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为宗旨,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烟花爆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烟花爆竹行业管理,构建会员、行业与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和全行业共同利益,规范会员在市场经营中的自律行为,为全体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推动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协会自2002年至今每年都被省民政厅评为优秀社会组织。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燃放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专家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57号
邮编:250014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ffa)。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流通、服务为主体,联合与烟花爆竹行业有关的部门、机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服务、协调、维权、自律。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和美丽中国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安全、和谐发展;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的作用,为全体会员和本行业服务,成为会员、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实施烟花爆竹的行业管理,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全行业的共同利益,规范会员在市场经营中的自律行为,推动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组织指导本行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企业依法经营,服从监督管理;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制止、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公正性、有效性,协调处理行业内部和会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三)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现状,发现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与对策,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发展模式;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和愿望,为政府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组织本省行业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和网站,帮助企业掌握市场动态,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
(五)承办各种会员联谊活动和商品交易会,加强产销之间的互通联系,组织开展行业间、企业间的联合与合作,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增强市场竞争力;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组织会员评选本行业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六)积极应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组织企业开发低碳环保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适时调整产品经营结构,创新适应消费者需求的经营方式,推广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经验,鼓励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积极培育行业的产品品牌和经营品牌,推动企业向现代化、规模化稳定持续发展。
(七)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经济、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业务培训、咨询、参观考察等服务方面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协会承办事项,如向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提出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要求等;
(六)优先享受协会组织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经济情报、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报告信息动态,提供有关工作建议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必要时可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及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
(十)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会员单位的处理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协会财务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和实施计划方案,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就入会、退会、名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为开展工作的需要,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