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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法院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承办或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岗位责任制考核、档案管理、信息资料、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印该院工作简报;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综合性会议和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组织、汇总对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负责该院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该院干部组织人事工作;办理该院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组织工作事项;办理该院向市人大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该院的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工作;负责该院进人的审核工作;负责干部考察考核及职级调整工作;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管理该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该院的人事统计、工资、福利核定及调整等工作;负责管理该院老干部工作和应由该院管理的人事档案工作;负责该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办理该院的表彰奖励、业务培训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

(三)监察室

负责该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审判督查工作;办理其他与纪检监察有关的工作事项。

(四)立案庭

对该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负责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财产、证据保全;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和完成院长接待信访后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该院局域网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和信访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

(五)书记员管理科

负责对书记员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六)刑事审判庭

审判由该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由该院管辖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和指导人民法庭相关的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由该院管辖的合同、证券、票据、知识产权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负责审理由该院管辖的破产案件;监督和指导人民法庭相关的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工作事项。

(九)行政审判庭

审判由该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由该院管辖的再审案件;负责对该院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

(十一)执行局

按照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试点的要求和绍兴市两级法院“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分权制约”的基本原则,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该院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下,对该院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定交办的执行工作事项;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十二)执行裁决庭

需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需确定拍卖变卖效力的;需分割被执行人享有权益的共有财产的;需对违法执行、不当执行等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需裁决的。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维护该院机关秩序,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以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局等执行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司法行政科

负责该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系统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基本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使用该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负责管理该院干警医疗保险缴费的核定和经费结算。

(十五)审判保障服务中心

承担与案件庭审速录和审理有关的司法辅助工作;承担与审判有关的各种司法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包括网络管理、财会、档案等。

(十六)东关人民法庭

审查法庭辖区内民事纠纷的告诉和申诉并登记;审判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七)章镇人民法庭

审查法庭辖区内民事纠纷的告诉和申诉并登记;审判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八)丰惠人民法庭

审查法庭辖区内民事纠纷的告诉和申诉并登记;审判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九)小越人民法庭

审查法庭辖区内民事纠纷的告诉和申诉并登记;审判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十)崧厦人民法庭

审查法庭辖区内民事纠纷的告诉和申诉并登记;审判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加强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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