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统计调查和统计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体制改革,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参与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核算辖区生产总值。组织编制全市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增加值核算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提供和开发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部门统计获得的全市性和分县区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县区、部门(单位)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和分县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县区、部门(单位)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县区、部门(单位)统计信息发布。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开展统计宣传和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加强数据资料的研究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建立统计数据定期抽查制度。
(八)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监督检查县区、部门(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九)审批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县区、部门(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业务建设。
(十)协助县区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十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共用。
(十二)收集、整理全国相关城市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
(十三)对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实施统计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全市社情民意调查分析。承担全市效能考核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