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县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二)制定、实施全县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县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领导本县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