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报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教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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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三)社会救助科。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市社区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区划地名科(市行政区划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六)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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