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2、主管全区审计工作。
3、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市和本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街道(镇)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数据审计。
10、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11、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2、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