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措施,编制相关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
(三)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
(四)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指导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五)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承担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网签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统筹协调城市既有建筑功能改造、特色街区建设;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老旧建筑、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八)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区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统筹全区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建设;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区级重大基础设施及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建设推进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承担区级重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村镇的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村镇建设项目安排与经费补助;负责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评定及保护、开发、利用;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和建设维护金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负责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核缴与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公园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公园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公园城市生态建设发展;负责制定全区公园、绿地、绿道、生态绿篱围墙、慢行系统规划建设导则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指导公园城市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公园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推动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项目促管理、以行业促产业”,提升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统筹力度,强化建筑质量及安全管控,加快发展绿色、环保、节能、智慧建筑,稳步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为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提供居住保障。健全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稳步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管控向综合施策转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强化项目属地政府监管职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向“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努力构建公正高效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