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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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协调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指导县(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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