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指导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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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人事、统计、档案、安全保密、宣传、督查督办、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清理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民政信息化建设;负责统筹党群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慈善活动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执行相关政策和制度,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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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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