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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就业局

内设机构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有1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工资科、就业促进和与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开发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信访与调解仲裁办公室、劳动监察局。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

(二)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研究、相关重大课题和重大问题调研。负责重要法规的起草、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咨询。负责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四)规划财务科(审计监督科):负责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拟定专项拨款分配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开发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及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和移交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对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进行管理和统计。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对务审计工作。

(五)工资福利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盟内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承担盟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编制全盟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政策。执行落实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盟表彰奖励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全盟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盟委、行署名义开展的盟级表彰奖励活动。

(六)就业促进和与失业保险科:负责拟订全盟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跨盟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盟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措施,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和就业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规划。拟定和指导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指导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对象及标准的复核工作。

(七)人力资源开发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人才开发规划,拟订和落实各类人才的引进、评价、激励的政策。负责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和落实全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盟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调配、年度考核、科级干部聘任(含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环节干部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自治区驻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拟订全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负责全盟职称改革工作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研究生、博士生、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基金项目的申报指导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及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科:负责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和落实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订和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及政策。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副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拟定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和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指导价位。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调控和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负责拟定和指导落实全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劁定全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全盟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盟直企业职工退休及因病提前退休待遇。监督指导全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

(十三)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工伤预防、康复、认定和鉴定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组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组织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组织落实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负责拟定和指导落实全盟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全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降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信访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接待、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信访事件,定期汇总通报。检查指导全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稳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十六)劳动监察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查处督办有关重大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盟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负责人:丁晓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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