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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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党群工作科。
三产权管理科。
四规划发展科。
五企业指导科。
六考核评价科。
监察室,为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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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将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由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和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处级。
职责调整
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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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7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职数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职数2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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