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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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财务、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爱国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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