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重特大并牵头协调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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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
二级预算单位具体包括: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编制人数小计 848 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146 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 54 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6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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