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区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开展全区及各街道、开发园区生产总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体育、旅游、交通运输、金融、邮电、地质勘探、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生态文明、资源环境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园区、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等专项统计监测。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现代化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区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全区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区内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以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为遵循,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以深化统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强化为地方党政的统计服务功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统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内设机构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文秘、档案、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各项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负责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国民经济核算,核算全区各街道、开发园区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其他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规划、编制实施、项目开发等各项工作。
(三)农村统计科。负责全区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承担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能源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对全区主要行业开展统计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考核;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三产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相关新经济、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人口、劳动力、工资、企业用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