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信息、安全、督查保密、信访、档案、议案提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后勤行政事务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离退休人工作。负责综合考核、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州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科(怒江州国有林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怒江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怒江州绿化委员会的名义和印章。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五)草原与湿地管理科。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奋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办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怒江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怒江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委员会的名义和印章。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承担“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
(八)林业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级、州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下属单位计各监昼管理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